【案情】
2012年12月程某因与刘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刘某委托其对被告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5万元,双方立有装修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刘某支付了13万元,尚欠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2万元。庭审中,被告刘某认可原告诉称全部事实,但称该房屋已被原房主强占可以向原房主索要,或者要等原房主赔偿之后支付。最终法院确认该事实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剩余装潢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与房主周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索要赔偿,其中就包括房屋装潢等损失15万元。而认定装潢款15万元的判决则被刘某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经庭审调查,讼争房屋只是经过简装,装潢价值明显低于15万元,前诉系虚假诉讼,认定事实错误。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种前诉判决能对后诉裁判产生预决效力的事实,通常被称为预决事实。司法实践中,预决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部分当事人为谋取利息,恶意通谋利用诉讼手段,骗取生效判决,确认虚假事实。在后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前诉系虚假诉讼,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分几个步骤处理:
1、赋予案件相对方异议的权利。《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预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条款实际上在确定预决事实免证效力的同时,赋予了相对方“证伪”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已生效判决认定的预决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来削弱或推翻预决事实的证明力,并给予充分的举证时间,另一方面要实质审查相当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提交的证据重新审查实施,判断已生效事实的真伪。
2、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判决,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审判所确定的基础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判决本身的错误。《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再审。前诉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能通过另一起诉讼纠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后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提出审判监督的权利,也可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生效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先中止本案的审理,而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待前诉判决撤销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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