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给付王某各项赔偿款共计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张某只履行了10万,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某除一家三口居住的唯一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无抵押)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
【评析】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及第七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有关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执行。
同时,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其次,强制迁出时,若被执行人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若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实施强制迁出。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应该要从该房屋的基本属性、是否抵押、居住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能力等多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张某一家三口所居住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未抵押),面积较大,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该房屋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由申请人其提供临时住房,面积应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susongchengxu/1529.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