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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证明高管失职 承担双倍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30浏览量:583

    缪某任A公司副总经理,从公司成立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已过九年。A公司以其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不予提前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为由,通知缪某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提出,缪某在公司报销环节拥有决定权,其经常利用公款购置私人物品,总值超过10万元,属于严重违纪。缪某辩称其主管销售,报销事项均为招待客户等合理花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开除、辞退等决定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为A公司未能提供报销单据以及缪某没有用于销售活动以外的个人活动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参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不对称,上海律师认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原则下,如果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确实由用人单位保管,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保管,而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最终处理结果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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