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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否适用于在逃人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4-26浏览量:573

【案情】
  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被告吴某的合伙人于某应当作为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齐参与本案的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然而,在法院向于某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时,案件主审人从当事人以及公安机关处了解到于某因刑事案件(与本案无关)在逃,法院无法正常向于某送达本案法律文书。
 
【评析】
本案应当适用向当事人于某送达法律文书。
  第一,于某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本案在没有其它中止审理事由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于某由于与本案无关的刑事案件在逃,本案仍旧应当继续审理。于某在逃即是违法行为,法院不能因为于某的违法行为而中止审理或者不予审理案件,从而导致于某可能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在通过其它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于某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于某是否到庭并非是决定公告送达是否合法的依据。毕竟,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当事人的到庭率本身就不高。
 
      第二,原本设立公告送达的初衷,除了是要解决法院关于送达难的这一现实问题外,还具有依据公平原则来保护权利人能够及时实现权利的功能。如果本案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则会损害合法权利人的权利,使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形成有序良好的社会秩序。
 
      综上,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于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为于某在逃与本起民事纠纷无法律关系,且本案无其它中止审理事由。在其它送达方法无法有效进行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于某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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