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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起诉但还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否申请参与分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1-20浏览量:612

【案情】
    冯某起诉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中,冯某听说汤某等10人正申请执行唐某的一套房屋,且该房屋目前是唐某仅有的财产。于是,冯某立即向执行法院执行局提交申请书,要求进行参与分配。
    冯某认为,虽然其诉唐某一案正在审理,尚未结束,但其与唐某之间的借款是事实,有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能够证明,且按《民诉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如现在不允许其进行分配,以后其权利难以实现。
 
 
【评析】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的申请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规定的并不一致。《民诉意见》第297条确定的申请人可以包括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而《执行规定》第90条则规定可以申请执行参与分配的只有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同时,《执行规定》第93条又规定了虽无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由此可见,《执行规定》更改了《民诉意见》所确定的债权人的范围,在两个司法解释有冲突之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执行规定》,即申请执行参与分配之主体为其他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之债权人或虽无执行依据但对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之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之人。
 
    《执行规定》第90条之所以将能够申请执行参与分配之主体限制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其目的主要在于尽快处置被执行人之财产,提高案件执行之效率,充分实现债权人之合法权益。如果申请执行参与分配包括已起诉之债权人,不管是先提存保留一定的份额还是直接参与分配,虽能够扩大法律保护面,保障这部分债权人之利益,但存在很多问题,如起诉的债权是否为虚假债权,债权的数额如何确定等等,即便解决了这些问题也会使参与分配程序变得冗长不堪,执行参与分配的标的款分割也会推迟等问题,反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将能够参与分配主体仅限定在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那么其他已起诉的债权人的利益将如何进行保护?若不允许这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不只对这些债权人略有不公,也会产生很多问题。本案如不同意冯某进行分配,虽然之后取得执行依据,也能申请对唐某强制执行,但可能唐某的所有财产均被执行完毕,导致冯某债权无法实现,而且仅因申请时间之先后,同样性质之债权人冯某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要兼顾执行参与分配之公正与效率,在坚持取得执行依据为基本原则之前提下,通过对已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之债权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设定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提供一定担保并经其他债权人),再准予其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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