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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8-11浏览量:1318

【案情】
    2008年9月15日,张某借李某4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借1年。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归还,李某将他起诉至法院。2010年10月23日,法院判决:张某还李某本金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8日开始清结。
    判决生效后,张某没有履行,李某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后,张某依旧没有履行。
    2016年3月,法院开始从张某的工资中实施强行划扣,每半年一次,每次大约1万元。2019年停止执行。总计执行款项6万元。
 
【分歧】
 
  在这起案件中分歧在于执行延误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
 
【评析】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应当以判决书确定的为计算的基础,再将上述本息合计数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至清结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该条规定是对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的惩罚
 
  本案中,张某无视法律,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张某除了应当给李某支付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应当承担因无视国家法律的法定惩戒性责任,即从判决生效后的第6日至清结之日止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一)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应当包括本金和双方的约定利息,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则是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债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它具有给申请人补偿损失和对被执行人不遵守国家法律、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予以惩罚的双重性质。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止之间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故法院也应依法严格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小结】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是由本金和双方约定利息两部分组成的,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和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在本案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判决书确定的2万元本金+双方的约定利息(年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以上述本息合计数额为基数,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结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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