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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错误司法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02-04浏览量:1888

 【裁判要旨】
  法院采取司法拘留依据的原生效民事判决被撤销后,这种拘留是错误的。法院应该保护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通过赔偿给于被拘留人司法救济。
 
【案情】
  2015年9月,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林某起诉被告林某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林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定。
 
  2016年8月,某区法院对原告林某起诉被告林某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500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林某传送通知书,要求履行所判决的义务。林某过了期限没有履行,法院于2017年1月向林某送达限期申报财产令。林某递交财产申报书说他没有财产,靠着借钱来维持生活。法院调取的林某银行账户明细显示,林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有49笔银行小额进出款项,并频繁的提取用于生活。法院遂以林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抗拒执行并虚假报告其财产为由,决定对林某进行拘留。
 
  2018年10月,林某不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飞判决,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中院裁定指令某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因林某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区法院于2018年11月以其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林某进行拘留。
 
  某区法院重新审理林某与林某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7月作出判决,撤销该院判决,由另一公司给付林某50000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
  中院认为,1号民事判决书至2018年7月被再审判决撤销前是已经生效的文书,当事人应该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林某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虚报财产情况,法院决定拘留是符合规定的。2018年11月,因林某不履行1号判决书,法院决定拘留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对林某以法院违法拘留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不予支持。
 
【评析】
  1.执行依据不足。判决未生效的执行是错误的执行。但当判决已经生效后,两个裁判的内容不同,文书效力待定时,执行缺乏依据。法院执行的是1号判决书,该判决与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内容矛盾。法院和中院判决认定,林某签字是职务行为,该借款不应由林某承担。在两级法院的裁定生效时,法院又作出的1号判决,存在同一诉讼请求。因此,某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不足。
 
  2.法院执行采取司法拘留依据的原生效民事判决被撤销后,司法拘留应为错误。原生效民事判决被撤销的,原民事判决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原民事判决的权利义务被新的民事判决重新确定,或者新的民事判决改变原民事判决的权利义务的,原民事判决涉及的权力义务应自始无效,属于错误判决。本案某区法院和中院再审民事判决撤销1667号判决,该1667号判决为错误判决,且该判决错误不属于当事人举证不能造成的。
   从逆向审查看,法院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没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属于对没有拒执或妨害执行的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为错误拘留。
 
  3.错误司法拘留应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承担民事执行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错误”而非“违法”。民事执行的错误归责原则决定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也应适用错误归责原则。
  执行民事错误判决的国家免责,但执行民事错误判决时采取的司法拘留应予国家赔偿。因为民事判决确定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可以执行回转或其他措施补救。而执行民事错误判决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回转,无法补救,无法恢复原状。“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不能随意转化为限制人身自由,只有暴力抗拒执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才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p#分页标题#e#
 
  本案第一次拘留依据为两个同时生效的民事裁判。某区法院在2016年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又作出2017年民事判决,该案执行依据效力待定,不能强制执行,更不能演变为司法拘留。第二次拘留是在中院作出再审裁定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情况下,某区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拘留,与中院的再审裁定冲突,该拘留措施依据的民事判决已被中止执行,故某区法院的司法拘留没有依据,属于错误执行。因此,某区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决定均缺乏依据,属于错误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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